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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4条,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这与现实生活产生空隙,构成法律漏洞。对此,首先应当厘清不满八周岁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内涵,梳理不满八周岁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历史沿革,凝练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其次,明确现行制度的体系缺陷与适用困境,通过对既有观点的总结与辨析,探索漏洞填补的方向。最后,遵循立法者的价值判断,运用目的性限缩的方法进行漏洞填补,结合法定代理人制度为不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提供合理解释,允许其独立实施日常小额交易等典型社会行为,实现不满八周岁未成年人自由与安全的平衡。
Abstract:As stipulated in Article 20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minors under the age of eight are persons without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44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ll civil juristic acts performed by such minors are null and void, thus creating a gap between legal provisions and real-life scenarios as well as constituting a legal loophole. To address this,it is first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connotation of the lack of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of minors under the age of eight,to sort out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the system of minors under the age of eight without civil capacity,and refine the value judgments of legislators. Secondly,it is essential to identify the systemic flaws and practical challenges of the cur‑rent system,as well as to explore directions for filling the loopholes by summarizing and differentiating existing viewpoints. Final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value judgments of legislators, 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employ purpo‑sive limitation methods to address the loopholes, and provide a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of the validity of indepen‑dent legal acts of minors under the age of eight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system, as well as allow them to independently engage in typical social behaviors such as daily small-value transactions, thereby achieving a balance between their freedom and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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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正)第1条。
(2)侯某、朱冬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湘1202执异50号。案中异议人签订合同时未满一周岁,认为其无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疑问,理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义务教育法》第11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1)两者的差异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相关法律规范中也有所体现,对比《民法典》第19条与第22条的但书,第19条为“年龄、智力”,第22条为“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年龄与精神健康状况本就是不同的评价标准。《民法典》第21条源自《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后者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删除“精神病人”一词,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此处仅为说明两者区别,并非歧视,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精神健康状况正常的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1986年国内生产总值为18 774亿元,2017年国内生产总值达827 122亿元,约为1986年的44倍(数据源于国家统计局官网全国年度统计公报)。生活富足,未成年人有更大可能支配父母给予的零用钱参与简单的民事活动。中国自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至今已经历互联网三大浪潮。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未成年人通过媒体、网络、手机等渠道,更早了解世界、认识社会,其认知能力已经不能按照以往年代的标准来理解。
(3)强式家长主义不顾行为人的自愿选择,而将固有的价值观与判断强加于行为人,与强式家长主义对应的是弱式家长主义。
(1)李某诉泸州远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冀1025民初403号。
(2)根据2002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第105a条,成年的无行为能力人从事可用价额不高的资金来履行的日常生活交易的,就给付和对待给付而言,给付和对待给付一经履行,该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即视为有效。尽管主体限定为成年的无行为能力人,但也属于对无行为能力实施法律行为一律无效的突破。
(3)法国民法对于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无效规定与三级制模式下的无效规定存在较大差别,法国民法没有规定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之间的、进一步的、严格被解释的年龄界限,因此被认定为二级制。
(1)立法工作者与最高法工作者皆表示“同意”为“事前同意”,“追认”为“事后追认”。
(2)该观点举例“不劳而获、随意收受他人恩惠、给予不良书籍或危险物品等”,不主张对现实利益的考量,否则“纯获利益”这个概念本身即不存在。
(3)《民法典》第2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本文所称两者皆指同一人。
(4)《民法典》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是“原则部分”,“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是“例外部分”。
(1)例如《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主张行为无效。
(2)参见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5、12、14条。
(3)类推适用主要针对开放型漏洞的填补。
(1)熊诗宝、杨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豫15民申207号。案中被申请人不满八周岁,没有任何经济基础,房款支付也是父母代其所为,无法理解房屋买卖的重要性,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李某诉泸州远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冀1025民初403号。
基本信息:
DOI:10.16061/j.cnki.cn46-1076/c.2026.03.016
中图分类号:D923;D922.183
引用信息:
[1]郭峻维,龙翼飞.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漏洞研究[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39(03):153-163.DOI:10.16061/j.cnki.cn46-1076/c.2026.03.016.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研究”(24&ZD126)
2026-06-11
2026-06-11